关于协会
协会章程

第一章     

第一条  名称:陕西省软件行业协会,英文名称:Shaanxi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(缩写“SXSIA”)。

第二条  本协会是由陕西地区从事计算机软件研究、开发、生产、销售、应用、服务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、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。

第三条  本协会的宗旨:

(一)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全面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,牢固树立“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”的发展理念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(二) 坚持以会员为中心,开展各项服务活动。按照行业服务行业自律、行业代表、行业协调的工作职能,为会员服务,维护企业合法权益,促进企业交流和产业发展。

(三) 加强调查研究,向政府反映本行业的意见和建议,为政府决策献言献策,在政府和行业组织、软件企业之间发挥桥梁、纽带作用,为做大做强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不懈努力。

第四条 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指导、监督和管理。

第五条 本协会住所:陕西省西安市。


 第二章  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 本协会业务范围如下:

(一) 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各项方针、政策,深入研究产业政策、战略及对策,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、企业信息化和传统产业的改造以及企业管理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。

(二) 广泛开展技术信息交流活动,为企业提供开发项目、产品、技术、人才、资金、市场等方面的信息,组织会员参加行业展览交流活动,为企业发展服务。

(三) 制定行规行约,开展行业自律活动,维护软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;支持自主开发、合作开发,开展软件著作权登记咨询服务,打击盗版与侵权,创造公平竞争环境;开展软件企业信用等级评价,促进企业诚信建设;为提升企业数据管理能力,开展DCMM国家标准应用推广、标准宣贯和符合性评估;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需要,助力软件企业做大做强,健康发展,开展软件交付能力二、三、四级评估。

(四) 制定行业评估规范,开展软件企业资质评估和软件产品评估登记工作,开展业务培训,为落实国家有关软件企

业优惠政策服务。

    (五) 加强调查研究,了解企业需求,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及企业诉求,提出建议,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当好参谋。

    (六)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及购买的服务工作。


第三章    

第七条  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第八条  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 自愿加入本协会;

(二) 拥护本协会章程,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按期交纳会费;

(三) 从事计算机软件研究、开发、生产、管理、销售、应用和信息服务之合法团体与个人。

第九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:
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 经协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发给会员证书。

(三) 对热心协会工作,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有显著成就、特殊贡献者,由理事长提名,理事会通过,可聘为本会荣誉会员;

第十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 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;

(三) 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、培训及产品展示等服务;

(四)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 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,执行会议决议;

(二)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
(三) 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,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 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书。会员 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 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 


第四章 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  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三)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 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;

(五) 决定终止事宜;

(六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陕西省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七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监事会由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,监事列席理事会、理事长办公会,有权向理事会、理事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,监事不参与表决。监事会成员在任期间不得收取协会任何报酬。

第十八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(三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 选名誉理事长,聘请名誉会员和协会顾问;

(六) 审定本协会工作计划,;

(七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八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;

第十九条  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者,可书面委托代表出席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  理事会、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单位推荐(原则上每一个会员单位推荐一名),上届理事会协商提名,形成候选人名单,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四年,理事可连选连任。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;特殊情况下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的会议。

第二十一条  本协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。本会设立理事长办公会,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组成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:

(一) 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 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三) 处理会员(代表)提出的提案;

(四) 讨论研究协会的重要工作;

(五) 审查、接纳新会员及会员变动情况;

(六) 提出副理事长变更、增补的提名建议;

(七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。

第二十二条  理事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副理事长(秘书长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副理事长(秘书长)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  理事长办公会每年召开两次,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  为了规范协会的管理,本会设立监事会制度。监事会由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,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,监事四名。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、秘书长、不得兼任监事、监事长。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,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。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重大事项的决议应由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
本协会理事长、监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 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誉记录良好;

(三)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;

(四) 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职,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五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(六) 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二十五条  本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。连任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延期,最多延长任期一届。

第二十六条  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七条  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理事长办公会;
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、决定的落实情况;

(三) 提名秘书长人选,并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;

(四)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,指导秘书长及协会办公室开展工作。

第二十八条  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落实理事会、理事长办公会决议和决定事项;

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;

(四)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
第五章  资产管理、经费使用

第二十九条  本协会经费来源:

(一) 会费收入;

(二) 社会各界捐赠收入;

(三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四) 政府购买服务收入;

(五) 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条 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收取会费,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、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,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讨论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2/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。

第三十一条  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二条  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信息真实、准确;会计资料安全、完整。

第三十三条  本协会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向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四条  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五条  本协会按规定进行年度审计、换届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,并将审计结论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。

第三十六条  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七条  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保障其合法权益。 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第六章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九条  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条   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,并报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。


第七章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一条  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二条  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。

第四十三条  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四条  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五条  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 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第八章    

第四十六条  本章程经2021527日会员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七条  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。

第四十八条  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