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协会
协会章程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 本会名称为陕西省软件行业协会,是由陕西地区从事计算机软件研究、开发、生产、销售、应用、服务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。本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,缩写为SXSIA。

      本会主要活动地域和会员分布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。

第二条  本会的宗旨是:
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(二)坚持以会员为中心,开展各项服务活动。按照行业服务、行业自律、行业代表、行业协调的工作职能,为会员服务,维护企业合法权益,促进企业交流和产业发展。

(三)加强调查研究,向政府反映本行业的意见和建议,为政府决策献言献策,在政府和行业组织、软件企业之间发挥桥梁、纽带作用,为做大做强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不懈努力。

第三条 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     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,党建工作机构是陕西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,行业管理部门是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。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工作机构、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四条 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监事长、秘书长。

第五条  本会的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。本会官方网址:www.sxsa.org.

第二章 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 本会的业务范围

(一)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各项方针、政策,深入研究产业政策、战略及对策,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、企业信息化和传统产业的改造以及企业管理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。

(二)广泛开展技术信息交流活动,为企业提供开发项目、产品、技术、人才、资金、市场等方面的信息,组织会员参加行业展览交流活动,为企业发展服务。

(三)制定行规行约,开展行业自律活动,维护软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;支持自主开发、合作开发,开展软件著作权登记咨询服务,打击盗版与侵权,创造公平竞争环境;开展软件企业信用等级评价,促进企业诚信建设;为提升企业数据管理能力,开展DCMM国家标准应用推广、标准宣贯和符合性评估;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需要,助力软件企业做大做强,健康发展,开展软件交付能力二、三、四级评估。

(四)制定行业评估规范,开展软件企业资质评估和软件产品评估登记工作,开展业务培训,为落实国家有关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服务。

(五)加强调查研究,了解企业需求,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及企业诉求,提出建议,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当好参谋。

(六)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及购买的服务工作。

上述业务范围如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,必须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。本会在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,按照上述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。

第三章 会员

第七条 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第八条  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申请加入本会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自愿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;

(二)在本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;

(三)拥护本协会章程,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按期交纳会费;

(四)从事计算机软件研究、开发、生产、管理、销售、应用和信息服务之合法团体与个人。

     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。

第九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 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
(三)对热心本会工作,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有显著成就或特殊贡献者,由理事长提名,理事会通过,可提名为本会荣誉会员;

(四)由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;

(五)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第十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、培训及产品展示等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自主决定是否退会的权利。

第十一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,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 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理事长办公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十三条 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无法交回会员证的,应当在退会通知中说明。

第十四条 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二)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五条  会员退会、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,应当在理事会上予以公布。自公布之日起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六条  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,以及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、理事长办公会、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。

第四章 组织机构

第一节 会员(代表)大会

第十七条  会员(代表)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及负责人的产生办法、会员代表产生办法,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(八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九)决定终止事宜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条  会员(代表)大会每届4年,每年至少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陕西省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       本会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。

       涉及换届选举的会员(代表)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,不得以通讯、线上方式召开。

第十九条 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%以上的会员(代表)提议,可以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。

       会员(代表)大会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。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理事会或提议召开的会员(代表)1/2以上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第二十条  会员(代表)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(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(代表)的1/2;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1/2以上投票通过;

(二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2/3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 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会是会员(代表)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(代表)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(代表)大会负责。

       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,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/3。   

       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,且不在本会领取薪酬。

第二十二条 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,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,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(代表)大会召开前3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,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拟订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(代表)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;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,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,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;

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,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根据会员(代表)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
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理事长办公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负责人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
第二十四条  理事的权利: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(四)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;

(五)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议题的建议权,1/5以上理事共同提议的议题,应当在理事会上研究。

第二十五条 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
第二十六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(代表)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监事长、副理事长,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;
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五)向会员(代表)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(八)决定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;

(九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二)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三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(十四)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;

(十五)审议住所变更事项;

(十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七条  理事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八条 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       理事连续2次或每届内累计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九条 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。本会设立理事长办公会,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组成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        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第三十条   选举理事长、副理事长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第三十一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除视频会议外,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

(一)负责人的调整;

(二)筹备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三)向会员(代表)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五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六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七)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三十二条  经理事长或者1/5以上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。

        理事长不愿或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理事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第三节 负责人

第三十三条 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,监事长1名,副理事长30名,秘书长1名。

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理事长、监事长、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;

(八)无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理事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、秘书长,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
第三十四条 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(代表)大会2/3以上会员(代表)表决通过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
        聘任(含向社会公开招聘)秘书长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聘任(招聘)办法,连任届次不受限制,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。

第三十五条 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   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
   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   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六条 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应当由理事会重新确认法定代表人人选,并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   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七条 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理事长办公会;

(二)检查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、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、理事长办公会报告工作;

(四)提名秘书长人选,并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;

(五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,指导秘书长及秘书处或办公室开展工作。

   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   第三十八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。

   秘书长向理事长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二)主持秘书处或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,落实理事会、理事长办公会决议和决定事项;

(三)列席理事会、理事长办公会和会员(代表)大会;

(四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长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;

(五)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交理事长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;

(六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;

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。
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九条  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、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理事会、理事长办公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,并至少保存30年。

   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。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,经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第四节 监事会

第四十条  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   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第四十一条 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   由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

第四十二条  本会的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三条  监事(会)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理事长办公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及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(代表)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党建工作机构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   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   第四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五条  监事(会)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(会)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五节 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第四十六条 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员代表选举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信息公开办法》、《财务管理制度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第四十七条 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所在地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八条  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第四十九条 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应当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五十条  本会收入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购买服务收入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五十一条 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收取会费,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、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,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讨论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2/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。

第五十二条 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
第五十三条 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五十四条 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五条 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(代表)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五十六条 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(代表)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
第五十七条  理事会、理事长办公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本章程规定,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和理事长办公会的人员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参会人员可免除责任。

第五十八条 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
   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会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第五十九条 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六章 党的建设

第六十条 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。

第六十一条 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。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,团结凝聚群众,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,建设先进文化,服务人才成长,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。

第六十二条  本会换届选举时,应先征求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;本会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时,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,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。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,优先推荐党组织领导班子担任本会班子成员。

第六十三条 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
第七章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第六十四条 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第六十五条 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工作机构、行业管理部门报送,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第六十六条 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第八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六十七条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(代表)大会审议。

第六十八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(代表)大会到会会员(代表)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九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六十九条 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理事长办公会提出,报会员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条   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七十一条 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七十二条 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十章 附则

第七十三条  本章程经2023年3月24日第五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四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七十五条 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